飼養禽畜有礙環境衛生 將罰1千2百至6千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飼養禽畜有礙環境衛生 將罰1千2百至6千元

2008年12月19日
摘錄自2008年12月18日今日新聞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明定,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者,可依同法第50條處新臺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牛糞如果飄「異香」亦在受罰之列。

台南市環保局日前接獲民眾陳情,反映安南區公學路6段469巷內飼養牛隻造成環境污染,陣陣牛糞味令人難以忍受。

稽查人員前往現場查察,黃姓飼主正在餵養兩隻大黃牛,黃姓飼主表示,大黃牛為平日協助耕種之用,因沿襲傳統農作方式,將牛糞尿分離後牛糞堆肥處理,可獲有機肥還原農地,改良土壤。所以將牛糞集中於牛廏外曝曬、風乾後再作肥料使用。

環保局稽查人員當場要求飼主不得曝曬牛糞,並責成飼主定期清理牛廏、疏通周邊水溝,限期改善完成,以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否則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