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三讀 廢棄物回收利用更多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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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法三讀 廢棄物回收利用更多元

2008年12月30日
摘錄自2008年12月30日聯合新聞網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現行廢棄物處理是「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不過未來更多了彈性。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修法,增訂但書,對於「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的廢棄物利用方式不在此限,擴大多元回收途徑。

此案在初審過程爭議不斷,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鍾紹和主張,取消資源回收再利用處理方式,打破現行廢棄物處理「再使用」優於「再生利用」的排序,不同產品有不同回收處理方式,可更有效達成資源全回收、垃圾零廢棄的目標。

不過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法條標舉廢棄物處理順序,讓公務員有準則,現行條文實施多年運作良好,不必修法。立委黃淑英則擔憂,環保署修正條文參考歐盟經驗所修訂,但台灣較常遇到關說、壓迫等情事,若以後政府要採購「再使用」或「再生利用」等物品時,都要先做「整體環境效益評估」,徒增政府單位困擾。

最後委員會仍通過採行環保署建議,在現行條文後增列:「經生命週期考量,可得最佳整體環境效益的廢棄物利用方式者,不在此限。」上午並順利完成二三讀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