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錄:【綠黨政治代理人公約】
綠黨共同召集人:鍾寶珠、張宏林(2009年度)
政治代理人:溫炳原(第七屆立委缺額補選、台北市大安區)
第1條 (總論)為確保綠黨(以下稱本黨)提名的各級政治代理人,從參選到當選,均能實踐綠色政治的理念與原則,特訂定本公約。
第2條(政治代理人定義)本黨所稱政治代理人,即一般所謂候選人或參選人,以凸顯政治代理人係綠色政治理念傳遞之代表,因此應與委託人—綠色選民—有充分的溝通與互動,透過相互尊重的合作關係,將綠色政治理念帶入體制內實踐。
第3條(綠色政治的定義)本黨所稱綠色政治,係指推動公費選舉、公民參政、資訊公開、茁壯公民社會,及實踐全球綠色憲章(2001年版)之六大核心價值:生態智慧、社會正義、尊重多元、參與式民主、非暴力、不犧牲下一代來滿足自己需求 。
第4條 (選舉經費)本黨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之經費運用,雙方應遵守以下原則:
(1) 本黨將協助政治代理人募得選舉保證金,及至少一份文宣之印製與發放經費。
(2)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所募得的政治獻金,應全數用於選舉支出,並有清楚的收支紀錄,於選舉結束後,交由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3)無論有無當選,政治代理人在競選結束後若有剩餘經費(包含保證金之退還、選票補助款等等),應優先回捐本黨所代為募得之保證金與競選經費,最後剩餘經費及資產之使用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議定之。
第5條 (競選政見)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須遵守本黨共同政見,並不得提出違悖綠色政治理念之政見。
第6條 (公職薪資與資源分配)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若當選,公職的薪資與資源運用方式如下:
(1) 薪資方面,公職個人薪資應至少回捐三分之一,交由本黨統籌支用。
(2)公職資源方面,助理公費將保留三分之二,由本黨邀請各領域公民團體代表推薦專任助理,該法案助理之工作內容由本黨、公民團體、政治代理人共同議定之;另三分之一助理公費,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共同決議使用方式,以兼顧黨務發展與選區組織工作。
(3) 因立委職務所衍生之各種津貼與福利,應資訊公開。
第7條 (資訊公開與責信)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當選公職後,應遵守資訊公開與責信之原則,包括:
(1) 問政紀錄上網公開,並每月定期與選民、公民團體進行雙向溝通。
(2) 擔任公職期間所有收入與支出,有清楚之收支紀錄,並定期送交本黨備查,應對外公開。
第8條政治代理人如有違背本公約之情事,並經查屬實,政治代理人願接受開除黨籍之處分,並自願退還競選過程中本黨所提供所有資源之價格報酬。
第9條 本公約之制定、修正與爭議之釐清,由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裁定,並受中評會之監督。
(公約正本請參閱網址:http://igreen.bigsound.org/?p=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