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溫泉稅真能使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嗎? | 環境資訊中心
李永展

開徵溫泉稅真能使溫泉資源永續發展嗎?

2003年12月16日
作者:李永展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計畫研究所教授)

報載水利署正規劃向溫泉業者開徵溫泉使用費,使珍貴泉水永續發展,這個政策看似立意良善,但真能使溫泉資源永續利用嗎?恐怕未然!根據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徵收溫泉取用費,也就是說溫泉取用費其實是向有開發溫泉行為的「事業體」徵收,而非一般想像的溫泉業者。

以北投為例,北投目前所有的溫泉產業其實是接受北市自來水處所提供的溫泉水,水處即為此區之取供事業,則主管機關應向水處徵收溫泉用費。換言之,水利署擬參照北市自來水處售予北投溫泉業者溫泉水每度2.5元的標準,其實是參考「溫泉取供事業」向「溫泉使用事業」的收費標準,比對對象的錯誤恐導致溫泉業者的誤解。基本上未來取供事業向使用事業的收費標準是由取供事業自行取捨,中間還會加入各種取供設備維護、人事支出、利潤、風險管理等成本費用,所以使用端的費用可能還會增加。

姑且不論對象之誤導,針對明年一月初是溫泉法相關子法公佈的最後期限,但各相關子法中,遲遲不見「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之訂頒,著實令人憂心。目前許多溫泉產業隱藏於保護區、水質水源水量保護區、及各種脆弱地質帶附近,這是相當弔詭的──如果不是地質的脆弱與多變,鮮少有機會見到溫泉露頭之徵兆,也就不會是溫泉產業聚集的地方,既然兩者有脣齒相依的狀況,就不能不正視眾多溫泉業者存在於限制發展區的事實。然而在一切遊戲規則,包含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等相關規定尚屬模糊狀況下,徵收溫泉取用費,究竟是變相容許「合法」使用溫泉,還是一種表象化的撫慰補償心理,就令人難窺其意了。更何況,「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與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的競合也未見釐清,務必會引發未來溫泉開發管理更多爭議,卻不見主管單位嚴肅面對這個問題!

最後,在開徵溫泉取用費之前,不知主管機關是否會令業者產生「只要我繳錢,要如何開發就不是政府可管」的想像。雖然溫泉法規定各項開發行為不得有影響溫泉湧出量、溫度或成分之虞,然而在眾多溫泉區皆未對溫泉資源(包含地上生成量及地下蘊藏量)有詳細資料之際,這樣的規定只會流於空談;也就是說,現階段的首要工作,應對溫泉資源進行全面檢討,計算合理的容許開發量。以環境容受力的觀點來看,開發行為之規定必須計算溫泉區的開發,在土地、交通、及溫泉資源可容納的使用量為何,檢算各種容受量,算出合理的安全使用量範圍,及危險的使用量上限,然後在這一部分嚴格把關,嚴謹定出開發容受量,再作確實的執行動作,最後,容受人數的規定落實在各個溫泉地區容許的遊憩人口及公共設施的需求量,這樣才合乎優質品質與整體規劃之精神。

在政府提出對溫泉地區進行部份開放與合理管理之際,究竟是鬆綁還是把關,應該要有長遠的眼光,作整體的考量,不能模糊公共利益與環境保育的宗旨,而以短視近利犧牲旅遊品質及資源管理。溫泉的確是相當珍貴的資源,也是所有台灣人的公共財,但如果不能針對上述盲點審慎檢討便冒然躁進,恐怕不只不能保護溫泉資源,更會讓溫泉資源快速流失,而使台灣人泡湯的願景真的泡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