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負責人謝素怡託友人從國外帶善存等維他命回台販賣,因善存在台灣屬藥品,謝女因而被訴販售禁藥罪;案經一審判決無罪,高院二審認為衛生署據以將善存列為藥品的基準根本不合法,12日仍判決謝女無罪。
本案根源在於,絕大多數國家將善存、銀寶善存等維他命列為食品,我國則列為藥品,價格因而貴許多。吉星藥局負責人謝素怡為降低成本,託友人從國外帶回的維他命善存、銀寶善存等販賣而被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認為以相關罰責已刪除為由,判決謝素怡無罪;法官並在判決書中痛批衛生署將維他命列為藥品管制的不當,造成國內維他命價格比國外高出好幾倍,消費者成了冤大頭。檢方不服,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仍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