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01月16日 編輯室彙編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Line 分享到Twitter 編輯室彙編 指海拔一千五百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或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劃設之保護區域。 相關連結: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 國土復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