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以回收品再製 最高罰1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食物以回收品再製 最高罰10萬

2010年05月02日
摘錄自2010年5月2日成都晚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自5月1日起,中國衛生部發佈的兩部餐飲新規《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最高可處罰10萬元。

《辦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應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製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製作加工食品,這些行為將依照《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

按照《食品安全法》,主管部門將沒收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所得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等;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於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事故涉及人數超過30人的,應當於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事故涉及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於 6小時內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逐級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