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初審 糧食包裝標示不實 最高罰2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糧食管理法初審 糧食包裝標示不實 最高罰20萬

2010年05月13日
摘錄自2010年5月13日中廣新聞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13日)初審「糧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市售糧食進行抽查,糧商和零售業者有提供糧食來源資料的義務,違反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初審條文也規定,糧食包裝或容器上的標示和廣告,不得有不實、容易產生誤解的情況。違反者最高可處20萬元罰鍰。

行政院版草案原本規劃處罰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不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堅持提高罰責,不得低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丁守中指出,台灣加入WTO之後,許多糧商將外國米混充台灣米,已經嚴重影響台灣農民的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