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藥廠生產劣質人用狂犬疫苗 被罰款3000餘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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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藥廠生產劣質人用狂犬疫苗 被罰款3000餘萬元

2010年05月16日
摘錄自2010年5月16日 新京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調查發現,江蘇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北福爾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生產的「問題人用狂犬病疫苗」,均為不合格的劣質產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延申公司罰款25,637,905.60元,對福爾公司罰款5,638,284.00元。

根據江蘇和河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當地公安部門的調查,延申公司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著偷工減料、弄虛作假、逃避監管的違法行為,使不合格產品流向市場;福爾公司在生產人用狂犬病疫苗過程中存在違規操作行為,導致該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產品品質不合格。

根據調查結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對延申公司和福爾公司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劣質人用狂犬病疫苗和違法所得,並對上述兩家公司依法從重處以貨值金額3倍罰款。同時,兩家公司已被收回人用狂犬病疫苗的藥品GMP證書,即失去了繼續生產該疫苗的資質。

此外,兩家公司還須承擔因接種其劣質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的補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