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八月起禁用禁區海水養海鮮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香港八月起禁用禁區海水養海鮮

2010年08月01日
摘錄自2010年7月31日星島日報 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2009 年食物業(修訂)規例》8月1日生效,禁止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和入獄3個月。

修訂規例禁止任何人抽取、供應、交付及使用指定禁區的海水飼養活海鮮,以供在食物業運作中飼養擬供人食用的活魚或活的介貝類水產動物。

規例指定的禁區範圍包括維多利亞港、14個避風塘、香港島(包括鴨婣洲)沿岸地區及新界西面(包括青衣)沿岸地區。

食物環境缳生署提醒食物業經營者,必須從可靠來源獲取海水,包括在非禁區範圍抽取的海水、從可靠供應商獲取的海水,及用海鹽和自來水調配人造海水。

業界須妥善運作及保養魚缸水的過濾及消毒系統設施,以維持海水質素達滿意程度,即每100毫升水所含的大腸桿菌少於610個,並且不含任何病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