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眷村 不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彩虹眷村 不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

2010年09月09日
摘錄自2010年9月9日聯合報台中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深受遊客喜愛的台中市「彩虹眷村」,因市地重劃面臨拆除,引發網友聲援,台中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昨(8日)會勘,認為不符合文化資產保護法的「歷史建築」或「文化資產」,是否拆除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市府表示可能藉都市計畫設法保存。

台中市文化局長黃國榮說,不適用文資法,並不代表沒有藝術價值或觀光效益,此部分見仁見智,市府雖對保留彩虹村樂觀其成,可惜決定權不在市府。

他指出,彩虹村其實不算眷村,而是當年同時進住的居民在眷村外圍占用國防部土地興建的屋舍,目前6戶中只剩2戶有人居住,此地的房屋、土地所有權大部分屬於國防部,另有少部份屬於水利會和私人,房舍是否拆除,必須由所有權人決定,目前因重劃單位尚未與所有權人聯繫,重劃也尚未進行,暫時不會拆。

黃國榮說,彩虹村位在重劃區圖的計畫道路上,可能的保存辦法,是藉由重劃時的路線規劃調整,市府會派都市計劃處和地政處會勘及研議是否有可能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