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感區限制開發 需有補償配套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敏感區限制開發 需有補償配套

2010年11月17日
摘錄自2010年11月17日聯合晚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院會16日上午三讀通過地質法,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長林朝宗表示,地質法有關地質敏感區的公告,並沒有要禁止開發,只是開發要經過審議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如果限制開發,相關主管機關要提供配套的補償措施。

他說,地質法雖然三讀通過,但相關至少還有6到7個子法還需要再研擬,另外有關正式實施之後,將必須再與經建會、內政部等目地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並呈報行政院核准後,才能決定。地質敏感地區必須先經過審議委員會的審議通過後才能公告。不過,在初期,地調所會先將災害、保育等地質敏感區公告。

林朝宗強調 ,地質敏感區公告並不是禁止開發,只是限制一些較大規模的開發;如果要在地質敏感區進行開發,必須要先做地質調查,要有地質調查師的簽證,同時要通過審議會的審議;不過,在土石流等的災害敏感區內即使通過審議再進行開發,並不代表未來如果災害發生就可以獲得國家賠償,開發者還是得自行負責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