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廢溶劑汙染河川案 長興化工老董 更一審無罪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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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廢溶劑汙染河川案 長興化工老董 更一審無罪

摘錄自4月15日中國時報高雄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發生於89年7月間,長興化工委託昇利公司處理化學廢溶劑汙染案,一、二審被判刑5年的長興化工董事長楊文雄,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改判無罪。長興化工路竹廠生產事業每月產出1300~1400噸廢液,其中900公噸自行焚化處理,其餘300~600公噸,自86年8月起交由昇利公司以每公噸2950元清運處理。 但因昇利公司無法全部處理,乃低價轉包給沒有廢溶劑處理能力的油罐車司機清運,任意傾倒在台中大甲溪支流、桃園蘆竹鄉海湖村及高雄縣興達港、田寮鄉、旗山鎮等地,汙染環境造成高屏溪汙染。 法官認定被告並未期待死亡結果的發生,只是希望藉由水體稀釋濃度排放,並無殺人故意,依連續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