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基地台 未獲全住戶同意…判拆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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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頂基地台 未獲全住戶同意…判拆

2011年03月10日
摘錄自2011年3月10日聯合新聞網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地方法院9日作出判決指出,公寓大樓的屋頂平台歸全體住戶共有,電信公司若要設立基地台,必須取得全體住戶的同意。

位於台北車站商圈的華美飯店,2004年向大樓頂樓8樓的周姓住戶承租8樓及頂樓平台全部,租期長達10年。

華美將八樓作為飯店經營,頂樓平台出租給中華電信和台灣固網,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

該大樓7樓及4樓的住戶提告指出,8樓住戶在頂樓架設貨櫃屋,將原本屬於所有住戶的屋頂平台租給華美飯店,華美飯店再轉租給中華電信和台灣固網,侵害全體住戶的所有權,應拆除基地台、附屬機具,將頂樓平台還給住戶。

判決指出,屋頂平台是大樓的共有部分,屬於全體住戶所有,依民法規定,如住戶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將屋頂平台出租給他人,該項出租行為對其他共有人無效。

法官認為,華美飯店未實際取得全體住戶同意簽訂租約,僅向8樓住戶承租,不得以該租約對抗其他住戶的所有權,因此華美飯店無權占用屋頂平台;中華電信及台灣固網在屋頂設立基地台及機具,沒有正當的權利來源,應該拆除。

法院並認定,8樓住戶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在屋頂放置貨櫃屋,經鑑價後,應返還相當於租金利益6萬2500百元給提告的住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