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安全證明才能上架 衛生署提出塑化劑污染食品處理原則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有安全證明才能上架 衛生署提出塑化劑污染食品處理原則

2011年06月01日
本報2011年6月1日台北訊,王鎮中整理報導

DEHP的化學式為彌平消費者對塑化劑污染食品的疑慮,自5月31日起於市面流通銷售的5大類食品應提出安全證明,同時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展開聯合稽查抽驗以確保上架產品合乎規定。

衛生署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等5 大類食品,凡含有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必須立刻下架回收;如使用起雲劑者,應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零時前提出「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 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或「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任一文件為安全證明。

如民眾或廠商欲將有塑化劑污染疑慮之產品送驗,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檢驗單位名單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fda.gov.tw)「起雲劑遭塑化劑污染專區」>「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查詢,目前共有18家檢驗單位可送驗,總檢驗能量約每日1,800件。

自5月31日起,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至食品通路展開聯合稽查抽驗,確認架上無污染塑化劑食品,請業者針對架上販售之5大類食品提出安全證明,並抽驗有疑義之產品。如食品販售處仍有應由製造商回收,而仍未下架回收之產品,其製造商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分;如食品販售處對5類類食品未能 提出安全證明,將要求立即下架不得販賣;第二次複查仍未下架,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或35條處分

截至目前為止,衛生機關清查後,可能塑化劑受污染產品522項,相關資訊可參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網頁「起雲劑遭塑化劑污染專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並設有20線專線(02-2787-8200)供民眾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