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衛法修正 加重刑責罰款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食衛法修正 加重刑責罰款

2011年06月03日
摘錄自2011年06月03日工商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會2日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加重刑責及罰款,其中刑度提高至5年,關於罰款上限,原擬由30萬提高至300萬元,但多數人認無法遏止犯罪,最後拍板調高上限罰款為20倍而至600萬元。

修法後,昱伸、賓漢是否適用?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法律不溯既往,待修法通過後才發生效力,不能以新法對目前涉案加以追訴,只能依舊法,這些廠商仍有刑法問題。

行政院會火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未來食品添加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物質等,原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原政務審查會初步決定修法提高為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但院會中多數人發言認為仍太低,無法達嚇阻效果,吳揆因此拍板最高行政罰則提高為20倍,即600萬元。

過去一年內再次違法,才能廢止證照,這次修去後只要情節重大者,可命業者歇業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

而添加有毒物質的行為導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原處3年以下徒刑,併科18萬~90萬元以下罰金,現提高到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以下罰金,不但刑度提高,罰金提高10多倍。

副院長陳冲說,這些廠商即使暫時無法依新法處分,也可依行政罰規定,就所得利益進行課罰,而屬於長期以來行為,可一罪一罰,最高可併罰達到30年。

不過,因為如何認定「致危害人體健康」,法院認定會有因果關係,政院坦承這是最困難構成刑法犯罪要件的部分。陳守煌說,未來會採「相當因果」關係來認定,法官對塑化劑是否造成人體健康危害要採認醫療診所報告或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