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階環評審查 可望加速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二階環評審查 可望加速

2011年07月13日
摘錄自2011年7月13日經濟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提升重大開發案的環評審查效率,環保署修法,對需要進入二階環評的條件,「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定義修改得更明確,例如工業園區開發興建面積達1,000公頃等,修法草案若能通過,將可大幅加快環評行政效率。

環保署12日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修正草案的公聽會,環保署官員表示,明訂必須進入二階環評的標準,也可讓開發案的廠商,及早確定達到須進入二階環評標準,可提前準備二階環評所須相關資料。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現行條文,為說明環評法第8條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當中的「重大影響」包含哪些部份。

環保署指出,該施行細則從94年第六次修法後就沿用至今,過程中因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概念不明確,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有修法必要。

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中,環保署擬補充,所謂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是指經環評審查委員會評估,屬於附表所列的重大開發計畫之一,或開發單位擬採取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載各項減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