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第二例 環境公益訴訟案 5人受刑事處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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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第二例 環境公益訴訟案 5人受刑事處罰

2011年07月24日
摘錄自2011年7月24日法製網昆明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自昆明市對兩家養豬公司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之後,第二例環境公益訴訟案刑事部分也於日前宣判,有5名被告因為非法採礦罪,分別被昆明安寧市法院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緩刑。

經云南省雲林司法中心鑑定,6人非法採礦的地方屬於生態公益林,林種為水源涵養地,林權歸集體所有,優勢樹種為地盤鬆。而省礦業協會司法鑑定所鑑定,戴望相、班志華等人非法開采的磷礦價值46.45萬元,盜採的磷礦先後銷往昆陽、二街等地,案發後除國土部門扣壓的磷礦外,大部分未能追繳,林地大面積被毀壞後至今未能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