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擬徵類碳稅 財政部:不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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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擬徵類碳稅 財政部:不宜

2011年07月28日
摘錄自2011年7月28日中央廣播電台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高雄市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基金自治條例」草案,最快將於2011年11月開徵氣候變遷調適基金,成第一個徵收「類碳稅」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長李述德28日表示,由於「碳」排放會四處散播,不宜由地方政府開徵相關稅收,如果高雄市以「稅」的名義開徵相關費用,財政部不會通過。

高市府打算將針對市內400多家二氧化碳年排放量超過1萬噸以上的企業,開徵氣候變遷調適基金,1噸徵收新台幣15元,預估1年可入帳10億元,如果能順利執行,將成為台灣第1個開徵「類碳稅」的地方政府。

財政部長李述德28日表示:「這個不適宜由地方政府來開徵,因為碳會『跑來跑去』,這種有移動性的、全國性的,應該由中央政府來統一稽征,而不是由地方政府來稽征,這是不對的。」

李述德指出,凡是地方政府開徵「新稅」,都要遵循地方稅法通則的約束,而「碳稅」並不在地方稅法通則中,中央並沒有賦予地方徵稅的權限,如果高雄市以「稅」的名義開徵相關費用,財政部不會通過。不過,如果高市府是以「規費」的概念來開徵,例如台北市、新北市的「垃圾費隨袋徵收」,這部份屬於地方自治的範圍,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地方就可以自行決定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