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09日
本報訊
「環保共識會議」13位共識成員贊成有條件的擴充污染防制(治)費,但是相關環境費或稅的徵收、專款(專機關)專用或統籌統支部分,共識成員並未達成全體共識。
不贊成開徵環境稅的成員意見為,目前我國稅目繁多且稅制不夠公平合理,在此前提下,實不宜再擴充徵收名目,增加民眾負擔,尤其環境費(稅)具有累退效果,會增加貧者之負擔比例,擴大貧富差距。故建議仍應以現有法律制度為基礎,可開徵環境污染防制(治)費,並由環保署專款專用為宜,不應涉及環境稅及稅制改革而擴大範圍。他們並指出,「外部成本內部化」可充分反應至目前現有相關收費名目中,例如水污費、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空污費、土污費等,可以避免重複課徵,不宜藉「污染者付費」理由來開徵環境稅另闢財源。
贊成開徵環境稅的成員佔大多數,他們認為將相關環境外部成本的徵收費用,統一歸類為環境稅(綠稅),由政府主計部門統籌統支,並希望藉此推動「綠色稅制改革」,改變不合理稅制及其扭曲性稅賦或降低人民所得稅等,進而可以發揮雙(多)重紅利等搭配效果。
目前國際上的稅制改革朝向降低所得稅、增加消費稅的趨勢,且消費過程中包括自然資源擷取、製造生產乃至廢棄或排放,各階段皆可能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依據污染量或能源消耗之多寡來課稅,可以發生抑制資源使用及污染發生之效果。而環境稅可視為消費稅的一種,增加「環境稅」名目,同時抵換、降低或取消扭曲性不公平稅賦,為一符合稅制改革的合理公平作法,也是先進國家發展之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