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棄養寵物 飼主將被開罰最高10萬元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隨意棄養寵物 飼主將被開罰最高10萬元

2006年05月04日
摘錄自2006年5月4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棄養動物者可處1至5萬元罰鍰,如果棄養的動物有破壞生態之虞,還可處2至10萬元罰鍰,以往動檢所多採取勸導方式取代罰鍰,但經過多年宣導,仍有飼主惡意棄養寵物,所以,動檢所決定不再寬貸,要為遭棄養的寵物主持公道,保障牠們的動物生命及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