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六輕等高汙染產業 徵碳費未准雲縣聲請釋憲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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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六輕等高汙染產業 徵碳費未准雲縣聲請釋憲

2011年12月26日
摘錄自2011年12月26日中國時報雲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針對台塑六輕對雲林縣環境造成嚴重汙染,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雲縣府訂出「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但環保署卻不予核定,縣府認為此舉已牴觸憲法規定,12月22日具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

2011年3月25日雲林縣議會3讀通過「雲林縣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徵收對象以使用燃煤、重油、石油焦為燃料的高汙染產業,雲縣府認為,這些產業產生的溫室氣體造成極端氣候。
縣長蘇治芬表示,根據縣府統計,台塑六輕離島工業區內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占全國總量26%,六輕每年上繳國稅新台幣470億元,但地方稅收只有5億元,縣府徵收碳費只是在凸顯稅額分配不公的問題,重點在於汙染者與使用者必須付費原則。

若徵收碳費付諸實現,將為雲林縣增加30餘億元稅收,除可增加稅收之外,又可要求汙染者對環境衝擊(空氣汙染、水汙染與溫室氣體等)等外部成本盡量內部化,以稅費方式反映。

蘇治芬強調,馬英九總統將節能減碳列為總統選舉競選政見,但中央至今未見提出課徵碳稅或碳費措施,長期以來台塑高稅額繳交中央,卻由雲林承擔六輕二氧化碳排放的害處,對雲林人非常不公平。

縣府行政處長盧政遠表示,縣府向中央提出碳費徵收自治條例,環保署2011年8月31日不予核定,此舉疑牴觸憲法,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畫分基本原理,明顯侵害地方自治團體的財政自主權及自主立法權,且違反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制度設計的精神。

但有學者認為,溫室氣體減量是全國性問題,是否由地方政府立法有待商榷,環保署之前曾提「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若能立法通過,才能施行全國,徹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