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水土保持區 劃定準則修正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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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水土保持區 劃定準則修正

1997年07月25日
摘錄自1997年7月25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由於颱風、豪雨陸續造成各地水土保持災情,農委會已依據水土保持法 進行特定水土保持專區的劃定。農委會林業處長陳溪洲表示,各縣市已陸 續提報可能劃定的區域,不過農委會在評估後認為,若依照現行「特定水土保 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規定,台灣地區將有一大半地區會被列為水保區,因此 24日召開會議研商部分條文修正案。

根據原有條文規定,土壤沖蝕嚴重地區,其水系密度在4.5以上,且面積 在50公頃以上者;以及環境風險率在12以上,面積在50公頃以上者,都 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但修正條文則改為,上述地區須加強水土保持處理 ,以維護鄰近地區聚落、重要公共設施、名勝、古蹟之安全者才須列為水保區 。陳溪洲強調,依照新規定,農委會將優先劃定位於土壤沖蝕嚴重地區及環境 風險率高的聚落等處。

特定水保區的範圍內,修正條文則規定將保護帶、保安林地、崩塌地、土石 流危險區或其他特別保護者,劃為特別管制區,限制為植生、造林、水資源重 大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之使用,禁止其他任何開發行為,範圍以紅色標示, 其餘則為一般管制區。為避免劃為水保區後對原有使用行為衝擊過大,修正條 文也放寬原有合法開發使用的地區若在一般管制區內,將可以維持原有的合法使用。

至於劃定範圍,修正條文則規定,管理機關應於劃定公告後將特別管制區及 一般管制區範圍及土地使用編定清冊,報請省主管機關層轉或逕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才能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