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保育野生龍貓 可判五年罰15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網路賣保育野生龍貓 可判五年罰150萬

2012年05月03日
摘錄自2012年5月2日中廣新聞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動保處上個月,在台北市內湖查獲一起民眾違法販賣栗鼠野生動物的違法案件,動保處表示,栗鼠俗稱「龍貓」,屬瀕臨絕種的保育野生動物,儘管販售的民眾聲稱,不知情販售野生保育動物,不過還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到150萬元不等罰金,全案已經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台北市動保處表示,俗稱龍貓的野生動物栗鼠,在「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華盛頓公約)」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都列為瀕臨絕種(第Ι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由於動保處沒有接獲這類動物,有申請合法輸入的案例,所以民眾持有、飼養、並意圖販賣保育類動物,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規定。

動保處技正陳以詮說,民眾違法販售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來源也可能涉及非法輸入,後續會由司法機關追查,而全案已經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動保處提醒,除了販售保育野生動物觸法,民眾如果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一樣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有相關的罰則,而目前這隻保育類野生動物栗鼠,已經被動保處沒入,目前收容在收容中心,等法院判決確定之後,會徵詢有沒有動物園願意飼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