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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

公民社會的挫敗

2006年05月12日
作者:張晉芬(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女學會會員)

台灣政壇持續不斷的紛紛擾擾,在佔據了媒體大部分的版面之餘,也讓其他的新聞相形失色,甚至被完全忽視。其中一個作者認為值得關心台灣公民社會發展的讀者們注意、但似乎缺乏討論的,即是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公益勸募條例」。

這個條例訂定的宗旨是「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細看條文主要的內容即可發現,這個條例賦予行政和司法單位干預民間公益團體募款行動及帳目的機會,「違反」的團體或組織甚至會遭到不同程度和形式的處罰。作者認為,這個條例的通過其實代表著公民社會發展上的挫敗。

假設現在有一個民間組織要募款,根據這項條例,得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備。如果募到了100萬元,由於規定辦理募款活動的支出只能佔15%,於是募款單位要在15萬元範圍內支付所有的人力、場地、和其他募款活動衍生的費用。然後,要在30日之內將捐贈人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呈報主管機關備查;經費使用完後30日內,還必須將使用計畫、使用情形、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再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果經費有剩餘,也不得移作其他非原先報備之公益用途,否則還要寫報告,以及再經過主管機關備查。

如果違反以上這些規定,都可能被處以罰款,而且還可以連續處罰。條例中甚至明訂:「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些規定不只是增加民間團體大量的文書及行政負擔,而且明顯的擴增了國家機器介入民間團體運作的權力。

從過去的經驗可知,當執政黨要懲罰或警告一個營利性企業時,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就是檢查帳目。「公益募款條例」的通過,必然也會產生類似效應。由於許多的民間公益組織是在挑戰國家體制及政商關係,故會因此處於可能被國家以帳目不清為由,藉機騷擾、打壓的風險中。

從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和獨立性而言,主管機關對於民間組織的財務狀況進行形式審查或許可被接受。當一個抗衡、監督國家和市場機制的民間公民組織,被認為對於本身的財務不能自行管理和監督、而拱手讓國家介入時,已經形同公民社會的自我削弱及獨立立場的斲傷。

「公益勸募條例」對於民間公益組織的募款和使用層層干預、管理、和嚴厲處罰,相較之下,對於政府機關的募款,不但給予合法的基礎,而且手續簡單、罰款輕微。在條例的第五條中,雖明訂各級政府機關或機構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但誰來定義什麼是重大災害呢?當然還是政府機關本身。對於政府募款的監督,則是委由其上級機關負責。相對於民間單位要提出繁瑣的明細和報告,募款的政府機關只需提出辦理情形。

民間單位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相關報告和資料,最低的罰金是從1萬元到4萬元,政府機關最低處罰則為3000元。但如果上級主管機關沒有進行實質的監督,這項條例也沒有處罰的規定。於是可以預見,類似過去九二一大地震時內政部開立帳戶讓民眾捐款、南亞海嘯發生後新聞局出面募款等不恰當的舉動,照樣會出現;經費使用被質疑、但最後並未追究責任的現象,也將會繼續發生。

於是,這個條例真正宗旨似乎是:有效管理「民間的」勸募行為、讓「國家」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但不保證能「保障捐款人權益」。

整體看,「公益募款條例」是為政府機關募款合法化,卻不訂定有效管理,也讓民間幾乎沒有監督的空間;但,相對而言,卻讓國家機器得以在各個階段干預民間公益組織的募款行為、帳目、和使用,執行的結果將是讓民間團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更為壓縮。

在戒嚴時期所訂定的「人民團體法」原本就已經對民間團體的申請成立和會計事務制訂多項繁瑣的規定,侵害到人民結社的自由,也曾多次被一些團體要求廢止或大幅修正,但因為內閣人事變動頻繁而迄無進展。如今「公益勸募條例」的通過,更將使得民間團體承受更多的束縛。國家機器擴權的同時,台灣公民社會的發展卻是在走回頭路。

原載於2006/5/6《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