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隨意傾倒建築垃圾 每立方罰2000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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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隨意傾倒建築垃圾 每立方罰2000元

2012年05月10日
摘錄自2012年5月10日南方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水土資源,減輕水旱災害,深圳市水務局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在飲用水源水庫的一級水源保護區及具有防洪功能的水庫、山塘、河道、水渠的管理範圍內不得從事取土、棄土、採石(礦)、採伐林木等損壞植被的活動(水務工程除外),否則將沒收違法所得,對責任人或責任單位處以每立方米2000元的罰款。

此外,凡從事各種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均要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開發建設項目中,施工單位如於施工過程中產生開挖、填築、堆置等裸露面要做到隨挖、隨運、隨填、隨壓、隨覆蓋,避免產生水土流失。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土石方和建築垃圾(不含有毒有害物質)應當首先進行綜合利用,無法利用的,應當堆放至水土保持方案指定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