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廢水 環保署籲重罰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非法排廢水 環保署籲重罰

2012年05月20日
摘錄自2012年5月18日中央社台北 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18日日表示,未經許可登記管線排放廢汙水,依法可勒令停業,若偷排廢汙水獲不當利得,主管機關可予以追繳。呼籲地方政府予以重罰遏不法,業者也勿心存僥倖汙染環境。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長許永興說明,水污染防治法罰則包含「罰鍰」及「限期改善」,對違規情節重大者可直接命其停工,必要時也能廢止其許可證或勒令歇業。此外,因偷排廢汙水而涉及不法利得者,地方主管機關也可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追繳,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讓不法業者得不償失,以遏止汙染及保護環境。

許永興表示,遭命停工的事業單位若要復工前,須檢具經技師簽證的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汙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且還需通過地方環保局查驗及評鑑,才可以復工。

環保署呼籲,業者應主動清查廠區內不明廢汙水管線,確實封閉移除,並依許可登記內容確實操作,不要心存僥倖,汙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