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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四期 政府要講道理

2012年05月29日
作者:徐世榮(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土地徵收涉及人民基本人權及財產權的剝奪,本應非常謹慎,並盡可能不予使用,惟我國政府在威權統治時期已養成惡習,造成積重難返的現象。如今雖然已經解嚴多年,但是,非常遺憾地,為了拉攏地方派系,並解決政府財政嚴重窘困問題,政府的行政作為不僅未予改變,甚且有變本加厲的趨勢,政府並且專挑社會弱勢者──農民下手,這使得社會公義蕩然無存。

政府往往與地方派系相互合謀,隨意擬定興辦事業計劃,並掛上國家重大建設旗幟,由上而下的號令其他行政官僚,輕易的啟動土地徵收計劃、用水取水計劃及其他相關計劃。由於土地徵收的把關甚不嚴謹,徵收機關並未對土地徵收所必備的要件一一實質審查,這使得興辦事業計劃在提出之時,其內容便甚為隨便,需用土地人(如國科會)往往以為「頭過身就過」,反正土地先行徵收,至於後續使用是否依循原先所提的事業計劃,則幾乎不是土地需用人需考量的部分。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就是一個最好的惡例。國科會原先所提興辦事業計劃完全是為友達光電量身打造,這才有後續的環境影響評估、區域計劃變更審查、土地徵收計劃及用水取水計劃等。二林大排沙農場、相思寮社區及農場巷的農地就是這樣被徵收的,彰化莿仔埤圳的水源移撥也是奠基於這個事業計劃。但是,近年來半導體產業已失去昔日光彩,在虧損連連的情況下,友達光電公開宣布不會進駐二林園區,這表示原先的興辦事業計劃已經不可能實現。

別再犧牲農民權益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劃及所定期限使用。……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劃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照此規定,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徵收計劃應予以廢止。

另依《水利法》第17條規定,「團體公司或人民,因每一標的,取得水權,其用水量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在事業計劃變更情況下,目前強搶莿仔埤圳的水源也已失去其合理正當性,應即刻停止取水工程。

但依目前情勢看來,國科會似乎不是要依法行事,而是要繼續的硬幹,它僅打算在近日舉辦簡單的「轉型調整規劃公聽會」,企圖矇混過關,但這其實是與法律規定相距甚遠。

除《土地徵收條例》及《水利法》外,國科會也會牴觸《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其第16條1項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第17條也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在友達光電已經明白表示不進駐之下,試問,究竟要如何來確實執行呢?另外,提醒國科會,倘若仍要恣意為之,未來也必定面臨《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有關土地徵收收回權的嚴峻挑戰。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原先之開發及相關計劃其實都已無法實現,盼望政府能夠講道理,即刻懸崖勒馬,做出正確的抉擇,而不是在地方派系的要脅下,繼續犧牲農民的權益。 

本文原刊載於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