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部:醫療機構臨時採集血液須經愛滋等檢測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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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衛生部:醫療機構臨時採集血液須經愛滋等檢測

2012年06月13日
摘錄自2012年6月12日中國新聞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中新網6月12日電衛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指出,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採集血液,但必須具備開展交叉配血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愛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螺旋​​體抗體的檢測能力。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使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醫療機構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核准。醫療機構接收血站發送的血液後,應當對血袋標籤進行核對,醫療機構的儲血設施應當保證運行有效,​​全血、紅細胞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6℃,血小板的儲藏溫度應當控制在20-24℃。儲血保管人員應當做好血液儲藏溫度的24小時監測記錄。儲血環境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少於8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上級醫師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經上級醫師審核,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方可備血;同一患者一天申請備血量達到或超過1600毫升的,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提出申請,科室主任核准簽發後,報醫務部門批准,方可備血。

《辦法》強調,在輸血治療前,醫師應當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說明輸血目的、方式和風險,並簽署臨床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緊急輸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後,可以立即實施輸血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