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垃圾場弊案 27官商起訴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羅東垃圾場弊案 27官商起訴

1997年08月06日
摘錄自1997年8月6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士林地檢署偵辦羅東鎮垃圾場弊案長達5個月後,於5日依貪污等罪嫌將前羅東鎮長陳國賢等27名官商起訴。承辦主任檢察官林炳雄並對27人分別具體求刑,其中浮報工程款一人獨獲3000多萬元的中亞工程負責人龔逸民被求處無期徒刑,與廠商勾結的陳國賢被求處有期徒刑15年,借牌圖利的前唐榮公司總經理嚴雋泰求處10年。

起訴書中指出,因81年原羅東鎮垃圾場不敷使用,龔逸民遂在清潔隊員引介下,與鎮長陳國賢認識。陳國賢不依法辦理評選,將工程交由中亞公司規劃。

接著,龔逸民與唐榮公司總經理嚴雋泰洽借唐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原本3000多萬元的工程,以12700萬元得標。龔逸民即轉包給王子熊、蔡金城承作,並要求支付賄款。此外,龔逸民主導材料採購,與下游廠商共獲得近2000萬元不法利益。

84年10月間,鎮民代表會召開臨時會討論垃圾場回饋金案。鎮代會主席魏炎輝召集鎮代會代表等5人,表示龔逸明欲拿200萬元行賄,各代表一致首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