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拒繳空污費 將重罰10-1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業者拒繳空污費 將重罰10-100萬

1997年08月22日
摘錄自1997年8月22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環保署所提「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拒繳空污費者,一般民眾將處罰台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業者則處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這項草案,近日內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未來空氣污染防制將增加總量管制規定,並由主管機關總量核配每一工廠的允許排放污染量,新設工廠必須向擁有污染量買配額。

在空污費方面,工廠必須依照污染量徵收,交通工具則以油品徵收或是依照污染量方式徵收。

使用中汽車,經主管機關之檢查人員或遙測不合格者,應在通知期限內修復並接受檢驗。不依規定到檢,或檢驗仍不合格者,處台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凡是地下工廠;或經按日連續處罰90天;或經處分停工自報停工,但並未停工;或1年內2次限期改善;或排放有毒空氣污染物者,都將視為情節重大,直接處以停工或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