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廢物 不得任意倒往大陸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有毒廢物 不得任意倒往大陸

1997年10月13日
摘錄自1997年10月13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防止國內有害廢棄物輸往中國大陸,造成環境危害,環保署12日表示,自即日起,有害廢棄物輸往中國大陸者,一律納入管理,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

根據該辦法,未來國內輸往中國大陸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必須取得大陸政府同意,並且交給中國大陸認可之合格代處理業處理。未依照這項規定申請者,環保署將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罰台幣6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表示,如果有害廢棄物要採取境外處理,必須取得當地國家政府同意。過去,台灣大量從日本、美國及歐洲各國進口廢五金,結果造成嚴重污染。國內不少廠商也將事業廢棄物運往中國大陸處理。

環保署表示,依照聯合國巴塞爾公約規定,有害廢棄物處理以境內處理為原則,禁止開發國家將有害廢棄物當做資源垃圾,賣給未開發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