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南四湖、東平湖禁設排污口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山東南四湖、東平湖禁設排污口

2012年11月01日
摘錄自2012年10月30日中國環境報山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山東省湖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湖泊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標準。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Ⅲ類以上水質標準。

利用湖泊資源必須充分考慮湖泊的承載能力,遵循科學、合理、適度、有序的原則,限制過度開發,強調合理利用。《條例》指出,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承擔生活供水的湖泊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