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
摘錄自2012年12月7日中央社花蓮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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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海域長年受到其他縣市的底刺網漁船侵入大肆捕撈,導致漁業資源枯竭,花蓮區漁會歷經3年的努力,爭取到花蓮海域的專用漁業權,外縣市漁船將須申請並繳納入漁規費,才能在花蓮海域捕撈。
花蓮區漁會總幹事王鐙億指出,花蓮專用漁業權的範圍北起和平溪出海口中段,南至豐濱鄉靜浦部落,海岸線總長達136公里,花蓮區漁會擁有海岸高潮線往外延伸3浬的經營和管理權。
王鐙億表示,外縣市漁船從102年起不得任意進入花蓮海域捕撈,必須申請獲得花蓮縣政府的同意,並繳納入漁規費後才能從事捕撈作業。
王鐙億說,花蓮區漁會將展開海洋、海岸規劃和經營管理,未來花蓮漁民漁撈權益將獲得保障,如果發生海上作業糾紛,也可透過漁會機制處理,區漁會也將展開海洋資源的積極維護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