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署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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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26日
摘錄自2012年12月25日自立晚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保署24日發布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公告對象),自102年1月1日起優先要求國內主要耗能產業及高能源密集度業者,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以明確掌握國內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情形,作為未來溫室氣體管理制度推動之基礎。

環保署表示,該署已於本(101)年5月9日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將優先推動溫室氣體申報法制作業,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管理辦法及公告對象,其中管理辦法主要規範業者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及內容等事項,申報方式一律採網路申報,並於每季先彙整相關活動數據(部分活動數據可經業者同意後,由空污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中轉入),並經盤查及查證作業後,於隔年八月底前完成排放量申報作業。

另為減少對中小型業者之衝擊,公告對象採分批循序漸進之管理方式,依業者行業別特性及排放規模,分別要求業者自102年及103年申報,約管制280家,其中第一批以能源密集度高及主要耗能產業等大排放源為主,包括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顯示器業等特定行業,及年排放量達一百萬公噸CO2e之業者,自10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批則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為2.5萬公噸CO2e以上者,自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