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6日
摘錄自2012年12月25日第一財經日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從補償原則看,原47條的規定沒有綜合考慮土地年產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區位、供求關係以及土地對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功能。
中國土地學會副理事長黃小虎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徵地制度要尊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精神。
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產值計算:全國水稻平均畝產470公斤,以目前稻谷價格2元/公斤可獲940元產值;冬季種植經濟作物的產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計算,國家發改委價格司2007年報告稱平均每畝產值508元。兩項相加,平均每畝產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補償30倍計算,最高可獲得4.5萬元/畝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遠高於這一數字。國家統計局披露,2011年全國開發商購置土地共花費8049億元,購置了4.0973億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單價1964元,折合每畝的平均價格是131萬元。按此粗略估算,農民土地被徵收后所獲得的補償款只有最終賣價的6.9%,也就是1/14左右。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徵地應該根據農民自身的意願,徵地價格在市場交易中決定。在現實操作中,應該根據不同地方、不同時間的標準進行補償。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杜兆勇則表示:土地應該盡可能地採取更加市場化的配置方式,確立農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體地位,也就是承認個體農民的定價權,這樣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