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 抽地下水擬收費 鼓勵回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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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抽地下水擬收費 鼓勵回補

2013年06月04日
摘錄自2013年6月4日自由時報豐原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中市建案每年平均抽掉9千餘萬噸地下水,市府水利局率全國之先擬訂「台中市地下水資源維護費收取自治條例」草案,以收費手段鼓勵建商回補注水,若回補量達到抽水量1/3就免收維護費。

大型建案開挖地下室時必須抽取地下水,近6年,台中市平均每年抽水量9034萬2千噸,且這些地下水均直接排入排水溝。

台中市是全國率先將收取地下水資源維護費的地方政府,但國外早就在收,德國、荷蘭、日本及澳洲為更有效率地使用及管理水資源,籌措管理所需經費,開徵水資源管理費或水資源稅;德國取用地下水每立方公尺收費折合新台幣約為6.9元,荷蘭為22.2元。

水利局長劉振宇指出,台灣豐水期與枯水期降雨落差極大,水資源環境大幅改變,經濟蓬勃發展,用水需求大幅成長,大型建案將地下水抽出降低水位,以利地面下施工;加上目前地下水抽取不需像自來水一樣付費,工商場所大量取用,加劇地下水消耗,基於愛惜水資源及有效管理地下水資源,而制訂自治條例。

水資源維護費繳費義務人,為建築物承造人及取得地下水水權狀的工廠、公司、旅館、民宿、觀光遊樂場、高爾夫球場等工商營業場所。

地下水管制區不論抽取量多寡,1立方公尺收費3元;非地下水管制區年抽取量10萬立方公尺以下不收費,10萬至50萬立方公尺、每立方公尺收1元,50至100萬立方公尺收1.5元,100萬立方公尺以上兩元。

劉振宇強調,只要建築承造人能夠提出回補注水計畫,舉例說,把所抽出的地下水回補到地下水層、排入河川或再利用,達到抽取量的1/3,就可以免繳維護費;所收取的維護費將用來推動地下水資源保育、永續發展研究、水利相關設施維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