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告莊秉潔 敗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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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告莊秉潔 敗訴

2013年09月05日
「環境報導」2013年9月5日台北訊,朱淑娟報導

台塑六輕內的台化纖維公司、麥寮汽電公司控告中興大學環工系教授莊秉潔「毀損名譽」 民事訴訟案,9月4日下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塑敗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另一方面台塑依《刑法》310條控告加重誹謗罪二度提起的聲請再議,台北地檢署也第三度做出不起訴處分。


台塑告莊秉潔案敗訴,這起眾所矚目的學術自由論戰經過一年半審理,終於告一段落。
圖為8月29日言詞辯論庭,左為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敏玲,遠從高雄趕來聲援莊秉潔(右)

本案從2012年5月3日到2013年2月1 日在台北地方法院經六次準備庭審理,8月29日進行言詞辯論終結,9月4日宣判。

台塑控告莊秉潔,主要理由是指他從2010年1月起在一些與國光石化開發案相關的場合發言(如附),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兩公司名譽之事項,且「意圖散布於眾」,2012年4月依《民法》第184條、195條對莊秉潔提起民事訴訟,求償4千萬元,並要求在四個平面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

8月29日言詞辯論時,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許純芳列出本案爭點如下:

爭點

說明

一、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問題

這部份主要是,莊秉潔律師認為,莊的所有言論都是針對「六輕」,台化纖維、麥寮汽電這兩個子公司是否有資格提告。

二、針對台塑舉證的五項莊秉潔言論,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或兼屬兩者。

(1)如屬「事實評論」
 言論是否不實
 是否具真實惡意

(2)如屬「意見表達」或兼屬兩者
 是否在學術自由之範疇
 是否就可受公評之事做評論
 評論是否適當

(3)原告之名譽是否因而受損害
 如果是,原告請求回復原狀的方法是否適當

這部份主要是,台塑指莊秉潔所言「六輕自己煙道的資料到現在為止還是空的」這句話屬於「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

三、《自由時報》報導,是莊秉潔的確切言論,或記者自己整理的內容。如果是莊秉潔的言論(爭點與上項同)

這部份主要是,2011年11月10日自由時報報導莊秉潔發言:「據環保署內部資料,六輕四期包括揮發性有機物、鉛、汞、鎘、砷、戴奧辛的排放量,佔中部地區排放比例,其中砷55%、鎘40%、汞29%、鉛及戴奧辛都是20%」。

針對以上爭點,法院判決理由如下:

關於原告的當事人適格問題

法院認為,兩公司提起訴訟並沒有不適格的問題。

言論自由價值應高於個人名譽

法院判決首先針對「言論自由」提出見解如下:言論自由是人民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謢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是在「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價值」。

而 「名譽侵害」的前提是行為人有意圖散播於眾、故意或過失抵毀別人名譽。

當「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有所衝突時,刑法的調和是建立在《刑法》310條「真實不罰」,以及《刑法》311 條「合理評論」。至於民法,雖未規定兩者如何調和,但適用刑法的見解。也就是說,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做「適當評論」的話,不論真偽都很難認定侵害別人權利。

而即使要權衡兩者,法院認為,言論自由的價值應高於個人名譽,國家也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特別是涉及公眾事務領域的事項,公眾人物名譽應退讓。

莊秉潔之言論  屬對「可受公評之事」所做「適當評論」

針對此案,法院認為,莊秉潔的言論兼具事實陳述、意見表達性質,他是本於學術研究,基於善意,就關係國人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 而台塑公司是公安屬於公眾領域,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做的言論,屬於「適當評論」,很難認為有不法侵害台塑權利、甚至名譽受損。

而原告之訴既然駁回,聲請的財產假執行也一併駁回。至於台塑要求調查相關證據,因法院認為莊秉潔言論並沒有真實惡意,因此也沒有調查必要。

針對法庭中雙方一些重要辯論,法院認為莊秉潔的研究獲得2011年台灣風險協會海報論文獎,他所用的空氣品質模式「高斯軌跡傳遞系數模式系統」也經環保署認可用於模擬PM10、SOx、NOx,所以他的發言並非毫無憑據。

但台塑主張,環保署的模式認可是用於PM10,並沒有說可用於PM2.5,而莊卻用於模擬PM2.5。法院認為,官方未認可的並不表示學者不能做研究。

至於台塑指莊所稱用於研究的原始資料變來變去,且不論環保署、中興顧問公司回覆,都沒有個別工廠排放量數據、以及佔中部地區排放量比例的資料。

但法院認為,依環保署所提供96年鉛、汞、鎘、砷排放量計算,以及98年戴奧辛排放量資料,都有包含麥寮火力發電廠、 台塑等各工廠檢測資料,莊所引用的數據並不是沒有憑據。

莊秉潔聲明:盡學者的本分

莊秉潔在稍晚發出聲明,強調他身為國立大學教授,經一定科學程序確定,做出對中南部健康相關的合理推論,並將結果告知民眾,這是一個領取國家資源學者應有的本分,不因被鉅額求償而退縮。而這一年多的訴訟以來,愈來愈多證據支持他所做的研究有一定的可信度。

另一方面他對官司引發的寒蟬效應表示遺憾,學生擔心被告,論文中對汙染企業,都不敢點名工廠名稱。他認為只要是跟公共利益及居民健康有關,且又是上市上櫃公司,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精神都應讓鄰近民眾了解可能受到的影響。

台塑:尊重學術自由  但不能斷章取義刻意誤導

台塑公司委任律師吳雨學代台塑公司發表聲明,他強調台塑尊重學術自由,但學術自由應基於事實,而非毫無節制。台塑提告的理由很單純,就是希望能釐清事實,至少在這一年多的訴訟過程,釐清莊所用的並非官方資料。

此外經查雲林的癌症發生率,依國民健康局資料2007年、2008年降到全國的第13、14位,並非莊所說六輕建廠後雲林變成全國癌症最高地區。

而台塑也認為「模擬不能代表實測」,莊以模擬數據就非常肯定指六輕造成多少人癌症、死亡,而不是用「可能」的字眼,這個台塑無法接受。

對於判決結果是否上訴,吳雨學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

附註:台塑舉證莊秉潔的發言內容

莊秉潔發言場合及內容

台塑六輕看法

(一)2011年11月3日環保署舉行之「六輕工安事件環境監測及蒐證方法」專家會議:「…六輕自己煙道的資料到現在為止還是空的,它有66根煙囪(編案:應是387根煙囪),與所關心的致癌物質、有害物質有關…六輕建廠之後很多地方癌症增加了…」

相關監測報告都有送到雲林縣環保局,已掌握主要排放的汙染物。另外依國民健康局資料,全國各地癌症都逐年增加,不只雲林縣。且癌症發生與遺傳、環境、生活習慣都有關,以六輕建廠為分隔點,是刻意誤導、且惡意評論。

(二)2011年11月10日自由時報報導莊秉潔發言:「據環保署內部資料,六輕四期包括揮發性有機物、鉛、汞、鎘、砷、戴奧辛的排放量,佔中部地區排放比例,其中砷55%、鎘40%、汞29%、鉛及戴奧辛都是20%」。

下載這份報告,內容並沒有莊秉潔所稱的排放量比例。

(三)以下三段在youtube網頁:

(1)2011年2月22日在彰化醫界聯盟新春茶會:「…石化業會造成癌症人數增加,六輕經驗可以看到…」

(2)2011年1月27日在國光石化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回溯六輕過去因汙染每年額外造成死亡人數1686人…」

(3)2011年4月22日第五次環評審查門外:「…六輕每年造成的癌症死亡人數超過1000人…」

台塑引用環保署2011年4月17日新聞稿做為證物,指莊秉潔並非流行病學及健康風險評估方面研究的教授,對流行病學及健康風險評估學門的基本詞彙,用其自創方式解讀…用學術包裝的危言聳聽,爭取媒體報導。

 

※ 轉載自作者部落格「環境報導」 http://shuchuan7.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