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鴻達 (看守台灣協會會員)
馬政府信誓旦旦要推動稅改,並以證所稅為首要目標。本人認為馬政府找錯目標,因為台灣目前最迫切的稅改是開徵能源稅,進行「綠色租稅改革」。以課徵能源稅來反映化石燃料使用與石化產品煉製過程中對環境與健康之衝擊,並鼓勵節約能源與增進能源使用效率,達成多贏的結局。
眾所皆知化石燃料使用與石化產品煉製過程中,皆會對周遭環境與民眾健康造成衝擊,但由於台灣能源相關稅賦偏低,使得其所造成的外部成本無法內部化,造成社會福利的淨損失(dead weight loss)。這也等於鼓勵耗能產業之發展,並減少節能減碳之誘因。歐洲各國皆藉由能源稅的課徵,一方面將其外部成本內部化,另將此稅收用於調降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費,減少另一種社會福利的淨損失,使得社會資源做更有效率的配置。論者稱此為「雙重紅利」效果,此類租稅調整又稱為「綠色租稅改革」。
過去立法委員或行政院所研擬的能源稅條例草案,皆只對化石燃料商品課徵,這雖然可矯正燃料使用所造成的外部效果,但卻遺漏石化產品煉製過程對環境的衝擊。事實上不管是各項油品或石化產品,其源頭都是原油,且冶煉與使用過程皆會對環境造成衝擊,故本人認為亦應將石化產品納入。由於石化各種上中下游產品項目繁多,故在此選定石油腦(輕油)作為課徵標的。因其為各種石化產品的共同上游原料,且可避免與油品重覆課徵。但天然氣因屬較清潔之能源,為鼓勵各界使用,故免除其能源稅稅賦。
至於稅率方面,建議採「按量課徵」,並以汽油每公升徵收2-6元為基準,其餘商品依其所含熱值與汽油之比值課徵。各項化石燃料的熱值,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管理平台所建議之數據。各項實收稅率,授權行政院依國內外相關情勢明訂之。未來相關化石燃料之貨物稅若取消,本條例之稅率再配合調整。
此外由於各項能源商品使用與石化產品煉製過程,皆會對環境造成衝擊。因此能源稅的稅收分配,應儘量用於彌補其環境衝擊所造成之損失。然能源商品使用有些是屬於「移動汙染源」,受衝擊的對象比較不明確,故其稅收可歸中央政府。但規定其中的10%用於全民健保,另10%用於長期照護,以發揮雙重紅利效果。至於石化產品生產過程對環境之衝擊,主要落於產製廠周遭,對附近居民健康之衝擊甚大,故建議提撥石油腦項下40%稅收給當地地方政府,以供當地地方政府運用於環境保護與民眾健康等相關善後支出。
目前有若干縣市政府提出碳稅自治條例,中央政府以此權限屬中央政府來否決地方政府,但遲遲未能提出中央的版本,實在很難讓人信服。
本文轉載自看守台灣電子報,簡版刊載於7月9日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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