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正

  • 針對環保署2012.11.21〈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的嚴正聲明

    針對環保署2012.11.21〈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的嚴正聲明

    「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的全國學界連署行動,至(民國)101.11.28為止已經有七百餘位學者參與連署,並於101.11.21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記者會,向全國提出我們的呼籲。當日,環保署亦於官方網頁上公布【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我們必須嚴正指出,環保署該項反駁,充滿了對我國環評法制的不當扭曲見解,身為國家環境事務的主管機關,環保署一再地傳達錯誤的法律見解,實乃破壞我國法治體系之元兇之一,對此,我們深深地為我國法治國的立國基礎遭到無情侵蝕感到痛心!以下,我們分別針對環保署的聲明內容,說明環保署扭曲法令之處。我們必須指出,用地是否「合法開發」、「合法建築」,必須依照相關法規始能決定,事屬當然,無待贅言。但「渡假村」是一種「觀光旅館」,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觀光旅館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領取觀光旅

  • 食品衛生管理法不容倒退修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不容倒退修法

    行政院3月初表示,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進口牛肉」,政府將參考先進國家的標準,訂定安全容許量;未來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在一定 安全容許量範圍內的 牛肉進口。並進一步指出,未來若有明確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證明食用在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美國牛肉在安全容許量下仍對人體有害,政府會主動用最快速嚴格 方式把關,立刻禁止相關產品進口。做到「專業考量、風險控管」,符合總統馬英九「國民健康優先」的一貫政策立場。然本文認為,從健康風險預防與國民生命健康保障的角度來看,此一政策決定既不符合專業要求,同時可能導致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開倒 車。首先,若堅持須有「明確的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證明對人體有害」,才採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不過是顯示出風險預防思維之落伍。聯合國里約 宣言所揭櫫之「預警 原則」指出「為保護環境,各國應依據其能力廣泛採取預防性措施。『當存在嚴重或不可回復之損害威脅時』,『缺乏充分科學證據證實』

  • 戳破「山寨版聽證會」的牛皮

    戳破「山寨版聽證會」的牛皮

    馬總統於就職2周年提出「環保救國」的10年願景,惟諸如苗栗竹南與中科四期徵收農地爭議、環保署因中科三期撤銷環評判決登報向行政法院嗆聲,甚至行政院長以閣揆之尊,在中科三期爭議開創所謂「停工不停產」之奇怪先例,又於國光石化一案中在無科學調查依據下,堅持「白海豚會轉彎」。從地方執政縣市到行政院長,無不競相拆「環保治國」的台。日前立法院以凍結預算相逼下,經濟部勉以同意舉辦「聽證會」。12月3日環評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決議第4次會議於「行政聽證會」後再舉辦,經濟部旋即敲定11天後舉行,但遲至10日才公告案由、舉行時間、地點與意見表述程序等簡略內容。然而其程序進行究竟是比照第二階段環評之公聽會或是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卻語焉不詳。立法院之所以要求經濟部另舉行聽證,即是鑑於先前舉辦的公聽會流於形式與草率,導致諸多環境與健康風險問題未獲釐清。因此,倘若經濟部將此場聽證會比照環評公聽會方式進行,無異是原

  •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吳」修法,可以休矣!

    吳育昇委員日前提出有關環評法第14條第1項修正草案,但這是一個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體制的修法,似宜三思而行。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所謂「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前」除了包括「自始未經環評審查」之外,依據目前行政法院立場(例如林內焚化爐判決)以及多數法界見解,尚包括「環評結論嗣後遭判決撤銷」。其邏輯很簡單,應送環評的開發案在未經環評前,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本即不應准其動工、運轉乃至生產,那麼縱使環評通過後因審查上之瑕疵而導致違法,進而被判決撤銷,自然亦等同無法確保對環境沒有重大影響,故倘若依舊讓後續的開發行為可繼續施作豈不形同將錯就錯!?對於此種情形若極力主張,後續的開發行為不當然無效,而只是原處分機關得斟酌是否撤銷,或甚至創造出所謂「停工不停產」,不僅是法律解釋上的

  • 手機基地台之資訊公開是洪水猛獸還是風險溝通機制?

    手機基地台之資訊公開是洪水猛獸還是風險溝通機制?

    手機基地台資料庫是否應公開? 日前NCC表示將建立「電台地理資訊系統」,將公眾使用的電信基地台、廣播及電視訊號發射站全部上網供民眾查詢,最快五月底完成網站建置。該訊息一發出後,即引來電信業者的反彈,甚至亦引來立委諸公的關切,當中建議為避免引起民眾恐慌,建議暫緩實施。對於立委的質疑,NCC主委卻表示「電磁波對人體無害,建置頻率資料庫並不是公布基地台位置」。然而,電磁波是否真的對人體無害?手機基地台資料庫之公開果真如洪水猛獸?這些問題的爭論並非獨獨只發生在台灣,在歐美國家或是日本向來即是被長期討論的公共議題,甚至涉及國家保護人民義務的憲法層次問題。但經筆者從歐洲國家處理此問題的經驗與作法上發現,在台灣不僅電信業者未能盡到企業社會責任,甚至NCC向來的處理態度也是稍嫌保守並與國際潮流脫節的。

  • 返花蓮 太魯閣號最便利

    返花蓮 太魯閣號最便利

    劉揆於7月6日做出興建蘇花高的宣示,其主張可以帶動東部發展,但沒有說清楚,究竟這是為了當地小資本的觀光產業,還是更有利財團進駐東部以大規模複製西部的方式發展觀光?也沒道出未來可能伴隨的加速「開挖」東部砂石的隱憂。也忽略了北宜高開通後的「宜蘭經驗」-- 出現了少見的塞車,多了農地炒作,少了留宿的觀光客。若說為了給東部民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似乎忘了開車走蘇花高比太魯閣號的兩個小時車程似乎不能快到哪裡的事實。太魯閣號一票難求是目前民眾常遇到的問題,其或因為「黃牛集團」壟斷,或是售票機制根本沒有為了東部居民設想。就前者言,設法加強查緝本是政府的職責,無須贅言。就後者言,正好突顯出政府在交通政策上習慣忽略對於東部居民基本需求的照顧。往返北部或至西部的不方便豈是一天兩天的事,當初推出太魯閣號即是標榜往返台北與蘇花的快速,但此一便利在政府眼中似乎與東部居民無關,換言之,在太魯閣號的便利性被享受之際,東部

  • 環保政策與政策環保!?談國民黨還不太熟悉的一個議題

    環保政策與政策環保!?談國民黨還不太熟悉的一個議題

    環保署長沈世宏先生在5月20日接受中國時報專訪,提出未來環署的施政理念。5月31日馬英九總統於2008台灣NGOs環境會議開幕式中暢談其「政策環保」。在「馬上」一個月之內,國內環保議題能獲得高層如此重視實屬難得,個人除表示肯定外仍有幾點淺見提出。沈署長指出,前半年將推動能源稅法、溫室氣體減量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12項立法。但能源稅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皆非環保署主管之法律,基於權責劃分恐非環署能不顧財政部與經濟部立場而一廂情願地推動。因此若各部會間不能「馬上有共識」,環署的12項立法宣示恐怕果真宣示意義居多。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在國民黨「全面執政」之下要通過並非難事,但對於此一欠缺法律位階之減量期程的法案而言,真正有意義的應該是撤回重新研擬而非宛如開空頭支票般地草率通過。

  • 依法核發珊瑚漁船執照,豈是法律上的唯一選項?

    依法核發珊瑚漁船執照,豈是法律上的唯一選項?

    農委會擬開放96張珊瑚開採漁船執照,對於環保團體或學者的強力撻伐,農委會副主委胡興華先生表示,作為核發珊瑚開採漁船執照依據的「兼營珊瑚漁業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是在蘇嘉全任職農委會主委時修正並通過的,目前只能依法實施,先實施一年後再檢討是否修改,在此之前只能嚴格執法。言下之意似乎意指縱使認為該「注意事項」不當,也只能無奈地「依法行政」。然而,在我國法制下真的僅得如此僵化處理嗎?其實不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機關對於合法發放的營業執照,在特定的情形仍可以依據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與本案相關之情形有二,亦即「依據之法規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與「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而廢止該合法發放的營業執照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給予執照持有人合理的補償。因此,縱使該「注意要點」有給予一定時限之利益的規定,但仍應解釋為,營業執照在因為「注意要點

  • 5年13億怎麼分?

    5年13億怎麼分?

    中石化安順廠污染事件,可說是自日治時代至今,長期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縮影。 該廠從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乃至成為我國營事業中的金雞母,先後生產燒鹼、鹽酸、液氯和五氯酚,獲得相當經濟產值,卻留下汞、五氯酚與戴奧辛等污染。1994年以來學術研究指出,當地除了魚類受嚴重污染(現已停養),居民的血液戴奧辛濃度亦有偏高現象,罹患若干類型癌症的比例亦高於其他地區。 但是,官方礙於「污染行為人」無法確定,2005年7月由行政院跨部會專案小組決議,予受害居民5年13億元補償金。內容略為,5年為期,三里每人每月1814元慰問金,受污染高濃度者則每人每月3000元;因污染高濃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者1萬5840元;污染高濃度死亡者之家屬可獲補助20萬元喪葬慰問金等。

  •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環評審查中沒有面目的專家意見

    台塑大煉鋼廠環評案,於10月1日環保署長裁示下,採「無記名表決」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以8票對6票通過另組小組審查提案,而非進入更嚴格的第二階段環評。之後因專家學者委員表示,投票前未清點在場人數,且投票後兩方票數都未達簽到人數一半(9票)質疑下,環保署長方裁示「擱置決議」。報載,該署綜計處長表示,儘管環評結論被裁示「擱置」並沒有前例,但須進一步蒐集資料、法規釐清投票爭議,在此之前並不代表投票結果不具法定效力。然而,本文以為決議程序是否瑕疵,重點應該是在於「無記名表決」。筆者以為,自從第3屆國民大會因於1999年9月4日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憲法修正,而被大法官會以釋字499號解釋宣告,「其程序違背公開透明原則,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許」之後,我國政府權力運作乃至於任何涉及公益之決議,皆已能遵守以下原則,「除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外,對事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示負責為原則」。友人就讀之劍潭

  • 是資源?或是垃圾?

    是資源?或是垃圾?

    廢棄物管理政策自從加入循環利用之思想後,即與廢棄物分類產生了密不可分的關係。分類錯誤與分類作業不確實,不僅不利於再利用作業,甚至可能產生比廢棄物最終處置造成更嚴重的環境負荷。就廢棄物分類而言,家戶是否能配合,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地位,此亦是目前「垃圾強制分類」政策的主要理論背景。然而綜觀現行相關法規,目前環保署的廢棄物三類區分似仍有商榷之餘地。 依據現階段「垃圾強制分類」政策,廢棄物排出時應分為「資源」、「廚餘」及「垃圾」三大類。若就該政策執行所據法規「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條與第十四條觀之,此三類應精確稱為「資源垃圾」、「廚餘垃圾」、「一般垃圾」。然而,目前環保署政策宣導上卻僅簡稱為「資源」、「廚餘」及「垃圾」,這可能造成民眾誤以為在相關法令底下,所謂的「資源」與「廚餘」都不是屬於「垃圾」的範疇,然而這已與現行法規不相符合。又從性質來看,廚餘不能算是資源垃圾恐怕也是在理論上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