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9日
行政院環保署新聞稿
有關台北縣板新集水區上游疑似遭濫到廢棄物含放射性鈷六十乙,經環保署初步查證,應為無放射性之鈷五十九,並非鈷六十。另環保署於十二月十四日針對該地廢棄物及滲出水體進行檢驗結果,其重金屬亦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飲用水標準。
環保署表示,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接獲消息後,立即與原檢測報告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單位接洽,證實該局所檢測的項目為不具放射性鈷五十九,並非鈷六十。為審慎起見,原能會在十八日上午會同台北縣環保局、板新水廠人員前往現場檢測結果,證實未含放射性物質。
十一月十五日,環保署接獲民眾陳情指稱,該地區遭棄置汞污泥及醫療廢棄物後,翌日環保署會同台北、桃園兩縣府、工研院及自來水公司前往現勘並採樣,開挖後並未發現任何疑似醫療廢棄物、汞污泥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取樣檢驗結果亦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為求慎重起見,十二月十四日台北縣環保局人員再度前往,就板橋地檢署十二月四日依證人指引所開挖採樣點,進行廢棄物及滲出水體採樣,經環保署檢驗結果,廢棄物部分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水體重金屬含量亦未超過飲用水及放流水標準。至於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化驗報告,因當時警方採樣及檢驗方法並非依據環保署發布之標準檢測方法,因此其報告結果環保單位僅能參考,無法採用。
環保署說,經初步判定,該處所棄置應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對週圍環境不會有立即危害,附近水體亦未受污染,因此民眾毋需恐慌。惟因場址位於水源保護區內,該署為求審慎,仍將參考檢警單位建議,就證人指稱二十米深層可能埋有汞污泥部分,與工研院專家研究進行探測及採樣之可能。另本案現場一般事業廢棄物部分,因多數為營建廢棄物且位於水利地,屬台北縣府管理權責,環保署仍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妥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