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尋求空污管理相關法規的一致性,減少執法爭議。環署1日舉行「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公聽會。此波修正,預定在年底前開始公告實施。
空保處專委徐淑芷指出,此次修法是為了整合管理排放量,因此配合總量制度與防制區管制措施,修正變更定義、也統一計量方式,且對許可證展延有更明確的規範,以避免執法爭議。「看起來好像加嚴,事實上並不是。」空保處如此安撫參與公聽會的業者。
針對修法,日前許可證展延遭彰化縣府駁回而停工的台化公司,則批評許可量推估依據混雜不清,要求中央訂出一致標準,讓縣市政府遵行。台化認為,縣市政府裁量空間過大,扼殺了「優等生」,卻不管小型違法工廠,對產業傷害很大。
原有36條條文,此次共有5條獲修正,其中包括為了落實空品區、防制區排放量管理的第3條與32條,將讓許可變更門檻與高屏總量管制基礎一致、許可與申報的計量方式也將一致化。第27條則明確提出,依法申請許可展延准駁前,得繼續操作。
固定污染源的定義是「為非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包括工廠、場之煙囪排放、廠內逸散、營建施工產生之粉塵逸散、露天燃燒等。」當固定污染源因設備更換、擴增或物料改變,排放增量達到門檻時,業者就需要重新申請與設置許可證。
第3條要讓操作許可證與高屏總量管制條件一致,加嚴了懸浮粒狀物TSP、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四項空污物的變更許可證門檻。若製程規模達到門檻,業者便得重新申請、審查設置許可證。
門檻為:TSP從15公噸/年降為10公噸/年、SOx從60公噸/年降為10公噸/年、NOx從40公噸/年降為5公噸/年、VOCs從30公噸/年降為5公噸/年。不過,增量百分比仍維持任一空污物年排放量的增量推估達許可排放量的20%或5公噸以上。
VOCs量誰說了算? 主管機關為第一順位
第32條則將比照空污費的收費辦法,增列VOCs的年許可排放量一項作為推估依據,這些推估結果,將作為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異動、變更的依據。
現有多種VOCs計算方法,將修正為第一順位是主管機關,也就是縣市政府認可的VOCs自廠係數,第二順位是公告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與質量平衡計量,第三順位是主管機關認可排放係數或推估方式。至於連續自動監測資料與空氣污染物檢測結果,則僅採用有密閉收集者。
空保處解釋,這個收費標準的調整,是為了要將空污費、排放量申報等固定污染源管理制度的排放量比對基礎趨於一致,接下來就是要走向與總量管制制度接軌起來。
第27條則提出申請許可展延准駁前,得繼續依照原證操作。依空污法第29條,業者得在許可證到期前3至6個月內申請展延。新增此條,等於業者在法定日期提出展延申請,若許可證到期時,審核機關未做出准駁,業者可依原證操作。徐淑芷表示,此舉是保障業者權益。
許可量推估依據不一致 台化批「扼殺優等生」
公聽會場坐滿業者到場關注,不過僅有台塑、台化、台玻及中科園區發言表示意見。如台塑提問,若此修法上路時,仍有案件在審理中,是否溯及既往?空保處確認並無溯及既往後,台塑更要求應明確寫出。
中科則表示,科學園區多有總量管制,也有環評承諾,與操作許可證總量不一致。身為管理者,中科可能因此困擾。對此,空保處科長黎揚輝表示,若空污法規與個案在環評承諾兩者不同,仍應回到環評法規定。而空保處也正與綜計處設法,讓兩者「趨於一致」。
台化公司代表則批判,目前許可量推估依據仍混雜不清,要求中央訂出一套標準讓縣市政府遵行,以求一致基準。否則由縣市政府裁量空間過大,反讓「優等生」遭到扼殺。「60分的學生有些進步就鼓勵,反而90分學生挨打。」台化如此喊冤,表示台化明明做的比法規要求還好,反而在申請展延時遭阻撓;反觀小型違法工廠卻未面臨同樣要求,此將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對產業傷害很大。
面對台化建議許可證審查應由中央訂定羈束型處分,地方不該有太多裁量空間。黎揚輝表示,地方政府有權依當地情況做法定裁量,環署並不會毫無限制裁量。
不過,台化許可證遭彰化縣府駁回一案,其三件要求復工的假處分請求,在1日上午已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而台化向環署提出的訴願,目前進度則在等待彰化縣政府回覆答辯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