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修正三讀通過 禁吃貓、狗肉入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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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三讀通過 禁吃貓、狗肉入法

2017年04月12日
本報2017年4月12日台北訊,鄒敏惠整理報導

為有效遏阻虐待動物,立法院於昨(11)日上午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提高虐待動物的刑責,並增列食用犬貓及以汽機車牽引寵物的處罰。

推動修法的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表示,這宣示台灣已經是一個進步的動物福利社會,也是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將發揮指標作用。

農委會指出,去(2016)年發生多件重大故意虐待動物致死個案,為回應社會期待,原違反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死或重傷之情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萬至100萬元,此次修法將刑責加倍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罰款。

同時,法案增訂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至500萬元罰金,以遏阻毒害或槍傷犬貓。

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犬貓事件頻傳,之前還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僅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

另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了動保法禁食貓狗肉的修法。農委會表示,我國動物保護法於民國90年已明訂不得宰殺犬貓(香肉條款),並於民國93年增列不得販賣犬貓屠體,此次修法更進一步將食用或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其成分之食品列入禁止,違者可處5至25萬元罰鍰。

高雄市動保處以文宣宣導勞工不吃狗肉。圖片來源:高雄市動保處

高雄市動保處以文宣宣導勞工不吃狗肉。圖片來源:高雄市動保處

此外,過去曾有飼主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導致致拖行受傷的事件,也在這次修法中禁止,未來飼主在遛狗時,不能將繩子掛載機車上騎行,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此外,目前零安樂死政策已經上路,王育敏也承諾,未來將會持續關注動保議題,相關的配套修法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23條,刪除禁止住戶飼養寵物的規定,也希望能盡速協商通過,另外也要求農委會及地方政府針對多元認養、分區短期密集絕育流浪狗政策持續積極推動,打造台灣成為一個更友善動物的環境。

【動物保護法三讀通過部分重要條文】
第十二條第三項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之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