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法院認證遠雄違法違約 柯市府應儘速終止契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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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法院認證遠雄違法違約 柯市府應儘速終止契約

2017年09月07日
聲明單位:松菸護樹志工團、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今(7日)上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就「大巨蛋停工案」宣判,依北高行公布的新聞稿,雖法院就「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部分,認為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而撤銷該部分;但就其餘未按圖施工部分,則認為依建築法第58條第6款勒令停工,適法有據。且本件主要構造施工與核定工程圖樣不符,致生公共安全之重大疑慮。


施工中的台北大巨蛋及周邊建築,後方為松菸誠品館。攝影:郭政佑。

法院既已認定遠雄不按圖施工違法,且有公安重大疑慮,可知遠雄仍有BOT契約第19.3條第4款「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之違約情形,我們呼籲柯市府儘速以「可歸責於遠雄」之違約事由終止契約,勿讓本案繼續歹戲拖棚。

法院認證遠雄違法,限期改善到期已滿一年,柯市府應儘速終止契約

依大巨蛋BOT約,有8種狀況構成遠雄違約:1、未依約如期提出融資協議書或融資契約;2、擅自停工;3、施工進度嚴重落後;4、工程品質重大違失;5、經營不善;6、申請破產或財務狀況異常;7、缺失逾期未改善,經甲方依第19.2.2條規定處理者。8、其他嚴重影響本計劃之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8條:「工程品質重大違失指工程違反法令或違反投資契約之工程品質規定,或經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同意之獨立認證機構認定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且情節重大者」、建築法第58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北高行既已認定大巨蛋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58條第6款規定,且變更內容致生公共安全重大疑慮。可知本案符合大巨蛋BOT契約第19.3條第4款「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8條所稱之工程品質重大違失」之違約事由。

北市府就遠雄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部分,曾在去(2016)年6月8日,發函限期遠雄於三個月內改善,並表示屆時若未完成改善,將依契約相關規定通知融資機構接管或繼續辦理,或終止契約。惟同年9月7日到期後,竟因遠雄一紙承諾書決定暫不終約。前揭改善期限屆滿至今剛好滿一年,法院判決認定雄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確立了遠雄違約的事實,且遠雄不斷拖延都審、環評與建照變更的法定審查程序,柯市府應依照BOT契約之規定,以「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儘速與遠雄終止契約,為台北市民與台灣人民找回真正的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