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3月27日
摘錄自2007年3月27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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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漁業署27日表示,今年鯨鯊捕獲量已達30尾限額,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全面禁捕,並自6月27日起禁止販賣鯨鯊肉,若違反規定,將依法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漁民注意。漁業署指出,由於鯨鯊捕獲量已達禁捕尾數,漁民誤捕的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此外,庫存鯨鯊限在3個月內售完,自6月27 日起禁止販賣鯨鯊漁業署表示,若違反前述規定,將依漁業法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15萬元以下罰金。漁業署指出,漁民誤捕鯨鯊放回海中後,應立即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漁業署,以利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漁業署並表示,12月31日前,若定置網業者捕獲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漁業署指定的學者專家辦理標識放流科學研究,不論體長大小,將發給獎勵金每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