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改革 2公頃以上礦業用地需做變更用地審查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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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改革 2公頃以上礦業用地需做變更用地審查

2018年02月22日
本報2018年2月2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面對民間要求礦業改革,民進黨黨團已定調礦業法、空污法將是新會期的優先法案,21日內政部營建署也表示,先前已經完成修法,未來林業用地採礦面積達2公頃以上,必須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不再如過去林業用地直接容許作為礦業用地。這也是國土計畫法在2022年5月上路前的過渡與補強措施。


長久以來水泥被當成是基礎產業,因此在制度上受到保障。圖片來源:我們的島【礦山下的未來】。

過去礦業遭環團批評獨大,在政府的長期縱容下,相關法規常主動退讓,例如所有礦區幾乎都是向林務局租用國有林班地,但編定為林業用地的林班地,卻不需變更分區和用地,也因此不需進行土地開發計畫審查。

這次營建署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兩子法,未來林業用地採礦面積達2公頃以上即應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營建署綜計組組長林秉勳表示,此舉是為了兼顧採礦產業需要及國土環境資源永續性。

營建署2月初修正發佈非都市土地審議作業規範業,其中在第18點之1,除要求各類礦石開採應加強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之措施外,並規定礦石開採完成後,應負有國土復育之義務,礦石開採基地與周邊土地不相容之範圍邊界,應留設寬度15公尺以上之緩衝綠帶;礦石開採完成後,除滯洪池為防災需要予以維持外,應按開發前之原始地形,計算不可開發區及保育區,供作國土復育使用;另為利森林法監督管理,規定申請礦石開採之土地屬國有林、公有林或保安林者,應編定為林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審查,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兩者在現行法規上是平行審查,兩者沒有先後之別,審查的內容也有部分類似與重疊。但在非都開發許可上,對礦業開採則提出加強景觀、生態及公共與國土安全的要求,及緩衝綠帶、除滯洪池等,在將開發為前提的狀況下,要求從開發計畫上設法降低環境衝擊、與確保安全問題。

營建署這次的修法,就是指當業者要申請新的礦業用地時,若大於2公頃,便需要申請變更用地。長期關注礦業改革的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認為,如此看來,除了新礦當然需要申請外,舊礦權若要擴大範圍,需要申請新的礦業用地,也需要受審。不過,依現況來看,例如亞泥,現有的都還沒有挖完,當然短期間也應該不會面對這個申請。

未來國土計畫上路後,全台土地將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大分區,也不再會有任何個案變更,只有每五年的通盤檢討,因此這次的修法,在環團眼裡,可說是屬於過渡、補強的作為。黃靖庭認為,此舉至少可以確保在國土計畫上路前,礦業用地面積不太會再增加、礦區範圍要符合功能分區、土地使用管制規範及環評才能申請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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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