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法子法再修正 新增海淡廠、鍋爐多項標準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水污法子法再修正 新增海淡廠、鍋爐多項標準

2018年11月01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賴品瑀報導

為了降低廢污水的環境衝擊,環保署近日接連預告水污法相關子法的修正草案。

包括了將要求事業必須在污染發生、應變前,建立相關應變措施,以幫助污染發生時能儘速處理、清除與監控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或疏漏廢(污)水或污染物緊急應變辦法」;與將海水淡化廠、鍋爐與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納入的「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放流水標準」。

鍋爐。圖片來源:Kimmo Palosaari(CC BY 2.0)
包括海淡廠和鍋爐在內,為了降低廢污水的環境衝擊,環保署近日接連預告水污法相關子法的修正草案。圖片來源:Kimmo Palosaari(CC BY 2.0)

前者為因應新興化學物質種類繁多、事業廢(污)水特性也日趨複雜,且災害事故情況複雜多變的狀況,要求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毒化災安排事前預防應變措施。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表示,由於過去發生事故時,業者常無法立即處理應變產生的廢(污)水或污染物,也無法即時監控水體污染範圍,因此,這次的草案主要為了強化事前預防應變措施及污染發生時應採行的應變措施。

草案提出,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事前預防的應變措施,包含應備置應變器材、簽訂委託處理緊急應變所產生廢(污)水或污染物、 提供應變器材、環境檢測等契約,及繪製廢(污)水或污染物之攔截地點及應變器材貯放位置圖等。 同時,草案也明定了污染發生時的通報、停止排放、攔截、暫時貯存、減產或停產及水體監測等應變措施。

葉俊宏表示,目前環保署有列管的事業全台約有1萬多家,這些具一定規模的事業大都已有事前預防措施,而這個草案,將促使規模較小的事業也跟進、把預防措施做好,例如若發生事故,含有害物質的消防廢水要如何攔阻、攔阻點在哪裡的規劃。

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與「放流水標準」的草案,主要將把海水淡化廠、鍋爐與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納管。

葉俊宏表示,因為全球氣候變遷,國內以將興建海水淡化廠列為水資源供應措施之一,雖然目前是以「自來水廠」的法規來管制,但海淡廠引用海水處理及排放之特性逐漸多元化,自來水廠的法規並無法涵括,因此修法納管海淡廠,並將訂定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總餘氯及溶解性鐵等13項重金屬等,計21項管制標準項目。

以外,水保處還想要處理,有規模未達水污法管制的業者,將未經處理含高濃度總磷之廢(污)水直接排入河川水體,造成水庫水質優養化,將以「水庫總磷削減總量管制區」及管制方式管理。 

製造蒸汽,也就是「鍋爐」的事業,若採用濕式空污防制設備來處理廢氣者,產生的廢水會含有戴奧辛、懸浮固體及有機物等污染物等,因此提出草案,修正管制對象及其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訂定包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氟鹽、硝酸鹽氮、氨氮、正磷酸鹽、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氰化物、油脂、硫化物、甲醛、多氯聯苯、溶解性鐵等15項重金屬、除草劑等15項農藥、戴奧辛、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等,計46項管制標準項目。不過此條將排除使用天然氣的鍋爐。

葉俊宏強調,藉由這一波新增管制具污染風險之事業及增訂其適用之放流水管制項目及限值,促使業者正常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並提升水體品質。發出修正公告後60日內,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環署後續將啟動研商、公聽等程序。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