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6日17:30更新:針對環團檢舉,中選會稍早發布新聞稿指出,公投連署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得委任連署。
擁核方今年提出兩項公投案,其中「重啟核四」一案已開始進行第二階段連署;但反核團體發現,另一公投提案「核能減煤」仍在中選會審查中,尚未進入第二階段連署,且中選會公告其公投主文尚需補正,行政程序未完成,擁核方已違法偷跑連署程序,公開請民眾先簽下空白委任書。
環保團體2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揭露上述狀況,並主張中選會應立即制止違法連署,以免讓不知情的連署民眾個資外洩甚至有財務糾紛風險,也要建議民眾若欲參與公投連署,還是看清楚公投主文後,親自連署,不要任意委任他人代理。
環團代表現場向中選會提出檢舉函,呼籲中選會立即公告說明此種行為是否合法,方能杜絕爭議,以免連署民眾白簽一場;也避免出現違法授權的漏洞,甚至成為抄寫連署資料的來源,未來不僅難以剔除違法連署,更消耗行政資源。
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張譽尹指出,這是擁核方偷吃步的做法,由廖彥朋提案的「核能減煤」,實則為「借煤增核」,仍在中選會審核中,尚未開始第二階段連署,卻在網路上公開要求民眾簽「授權他人代理連署公投」的委任書,讓他人代理連署,違反公投法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規定。
張譽尹批評,委任書只標明提案人公投簡稱,並沒有公投主文,民眾無法確認自己未來被代理連署的公投主文到底內容為何,幾乎是空白授權,不但有違反公投法『直接民權』精神之虞,民眾委任他人代簽的連署最後也可能直接作廢。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提醒,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3項要求「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1項也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公民投票法既要求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該部分自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針對委任書上寫著「本委任書依據《民法》第528至552條「委任」章節訂立」,蔡雅瀅建議民眾若欲參與公投連署,還是看清楚公投主文後,親自連署,不要任意委任他人代理,委任他人處理事情,依民法相關規定,有衍生費用的風險,應慎重看待,以免衍生不必要的財務糾紛風險。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蔡中岳抨擊擁核方為了衝連署而不擇手段,甚至違反公投法「直接民權」精神。環保團體已提出反核廢的公投,也仍在中選會審查中,尚未進入第二階段連署,將遵守法規,在427廢核遊行也不會進行第二階段連署,但對手卻違法偷跑,如中選會不積極處理將造成不公。
「以核養綠」辯解:中選會違法卡關核能減煤公投案在先
針對環團指控,擁核方稍早在臉書發表聲明指出,委任授權於法有據,並責怪中選會刻意拖延他們的提案。
由「核能減煤」提案人廖彥朋、「重啟核四」案領人黃士共同具名的聲明全文如下:
一、法律上,需本人親簽之文書,若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可依《民法》委任親簽委任書,授權代理人辦理,具完整法律效力。《民法》第十章第528條至第552條,訂有明文。
二、實務上,2017年罷免黃國昌案的連署,也是採用委任授權方式進行。當時中選會委員開會討論良久,決議依《民法》委任承認法律效力,罷免得以成案,顯見委任書已有先例。我方呼籲環境法律人協會與蠻野心足協會聘任的律師,應再精進自身法律專業,多累積實務經驗,方能了解委任書具法律效力。
三、我方之所以採取委任書形式,乃因中選會違法卡關核能減煤公投案在先,故以《民法》保障人民發起公投權益。本日我方來到中選會門口,正是提交補正公文,強調中選會超過法定期限新增聽證會上不存在的補正理由,實屬違法。
四、我方並於補正公文中,建請中選會於4月30日委員會議依法審核本案通過。只要我方拿到核能減煤案的正式連署書,將立刻替換委任書為正式連署書,積極解決中選會現行程序與公投法矛盾爭議。
五、本日反核團體記者會最後,有中選會官員親自接受陳情書,這讓我們非常心酸。從去年到今年,對於中選會種種違法的政治操作,我方在中選會門口開了多次記者會,從來沒有官員下來接見。如今,卻因為特定反核團體召開記者會,就得到差別待遇,顯有套招演出之嫌。
六、我方提醒中選會,兩週前已有反核網友電話詢問委任書之效力,當時中選會官員不敢直接否認委任效力,因為他知道已有委員會決議承認之先例,所以只敢在電話中回覆,要再由委員會開會討論。
七、如果中選會委員會因為本日反核團體記者會,就做出否認《民法》且推翻自身之決議,將坐實高層下令針對性阻擋核能減煤案,中選會作為舉辦國家選舉的獨立機關公信力,毀壞殆盡。
八、若記者朋友對罷免黃國昌案的委任授權先例有疑問,歡迎採訪安定力量的孫繼正先生與毛嘉慶先生,他們會詳述當時的情況。
※ 4月26日17:30更新:稍早中選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公投連署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得委任連署」,全文如下:
公民投票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及同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以正本、影本各一份向主管機關提出。」明定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中選會發給之連署人名冊格式後,方得徵求連署;同時,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並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依法不得委任連署。
中選會說明,公投法規定連署人名冊應「親自簽名或簽章」,如有提案人之領銜人以委任書方式取得委任人資料,而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者,並不符公投法之規定。
另有媒體報導內容,提及中選會曾決議罷免案得以委任連署方式進行,核與事實不符,因中選會從未作過任何可委任連署之函釋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