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有傳染疫情之虞可禁養撲殺寵物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立院初審 有傳染疫情之虞可禁養撲殺寵物

2007年06月08日
摘錄自2007年5月28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灣防疫措施有新變革!立法院28日初審通過「傳染病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賦予行政院衛生署在有傳染疫情之虞時,可禁止民眾飼養寵物、甚至予以撲殺的法源依據。舉例而言,未來一旦國內爆發禽流感疫情、且證實有寵物鳥傳染案例時,政府可強制禁止民眾在家飼養寵物鳥或鴿子。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傳染病防治法」部分修正草案,增訂多項對新興傳染疾病的強制性防疫做法。因應人畜共通傳染病,修正條文中增列政府在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的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于傳染病防治的必要下,可以禁止從事飼養、宰殺、販賣、贈與、棄置等行為;違者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