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証金制度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福州實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証金制度

2007年06月28日
摘錄自2007年06月27日新華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福州市日前實施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根據這項制度規定,礦山採礦權人必須預先繳納暫存資金,用於其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福州市還規定,採礦權人在開採過程中可按治理進度申請使用已繳納的保証金。

採礦權人完成治理工作後,應向收取保証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保証金及其利息金額返還採礦權人。驗收不合格,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採礦權人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限期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保証金及其利息不予返還,並直接用於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恢復治理經費超過保証金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